根据《广告法》规定,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要负法律责任。
案例:因抢3毛钱红包,在朋友圈帮转广告,引起赔偿
山东的林女士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好友,其中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
前不久,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林女士抢了一个:0.3元。随后,好友就说这是广告红包,抢到的要帮忙转发面膜广告,林女士随手就将广告转发到了朋友圈。
林女士的微信好友看到广告后,觉得不错,就买回来使用。哪料到面膜是三无产品,好友脸部过敏了。“她说是看到我转发的广告才购买的面膜,要我承担责任。”林女士说,最后她只好自掏腰包买礼物安抚这位好友,这起因为朋友圈发广告引发的赔偿纠纷才算平息。
一、自媒体发送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手机app、公众号、微商等在微信平台或者其他媒介上推送、发送广告,其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如上述主体,发送的广告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虚假广告有几种情形: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推销发布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那么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就可能成为索赔对象。
二、在朋友圈有偿或者无偿转发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那些在朋友圈转发广告的转发者,本身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者。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的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如广告信息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而转发、推荐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广告法》中有前置条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就是说,如能认定转发广告时不知其为虚假广告,也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转发者所负责任可能相对有限,但是对于无法辨别的情况,转发还需谨慎。
三、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四、朋友圈广告主要情形
朋友圈广告主要有以下情形: “加粉丝演唱会门票免费送”、“新店开业,加微信送千元手表”、朋友圈拍卖、“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并且自称“已经卖断货”“卖疯了”“就剩一个了”或者使用“情感绑架”要求朋友亲戚帮忙转发刷屏等行为。
“目前对于私人朋友圈的监管还有法律的障碍。如果在这个圈里发布的广告是虚假违法的,圈内人对此有意见、对此反感,或者说因此受到了损失,可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之后,监管部门可以执法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表示。遇到此类情况还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局举报。










